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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会计中级财务管理一对一辅导

更新时间:2023-08-25 16:25:10 浏览次数:51次
区域: 扬州 > 广陵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汶河北路21号
现在刮起一阵摆地摊的风暴,你摆地摊了吗?如果你也摆摊了,那我们将思考一个问题,个人取得摆地摊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该如何纳税?所以上元会计君,今天就给大家来说一下这问题。
  首先我们先以摆摊卖货为例,为大家梳理一下。我们按照整个流程来思考一下。
  说起摆地摊,其实摆摊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摆摊用办照吗?不办照是否会被罚?这应该是很多初次摆摊人的心里疑问。
  上元会计君回答: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摆地摊是否需要办照取决于各地的具体政策。
  上元会计君举个例子:如《广州市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办法》就规定,摆摊卖货统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管理档案,发放流动商贩临时摆卖标识牌(不是营业执照),要求摆卖时必须挂牌上岗。

  第二:身为个会计人,应该会想到,摆摊收入是否纳税呢?
  上元会计君回答:如果各地对于个人摆摊均不需办理营业执照,则个人摆摊卖货的收入就属于个人的财产转让收入,涉及的税款主要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国家财税政策,摆摊收入是否纳税,取决于摊位卖的是什么商品。
(一)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限于种植、养殖、饲养和捕捞)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的规定,个人从事种植、养殖、饲养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因此,如果个人摆摊销售的是上述自产自销的产品,无需缴纳税款。
(二)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的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摆摊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且销售价格低于购买时的价格,未发生增值,个人也无需缴纳税款。
(三)销售其他商品
除上述情形外,个人摆摊销售其他商品(如个人批发货物后再零售),有关涉税要求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的规定,如果摆摊收入超过起征点,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2020年适用1%征收率)及附加税费;如果没有超过起征点,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的幅度: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2000-5000元(目前小规模每月10万元以下均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问题是,个人摆摊收入,增值税是按月缴纳还是按次缴纳?
目前尚无明确政策规定。
2、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销售商品可能会被认定为经营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个人需要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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