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不当,发现后发现过期没认证,有什么方法能解决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