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发酵酒主要分为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奶酒和其他发酵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其原酒的饮料酒。配制酒还可以非发酵酒为酒基调配加工而成。
发酵酒:以粮食、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发酵酒的配制酒: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配调、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污染物应符合GB 2762的标准。
毒素应符合GB 2761的标准。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啤酒应标识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符合“°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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