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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

更新时间:2024-03-26 16:07:11 浏览次数:60次
区域: 扬州 > 邗江
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辅助食品:婴幼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辅食营养补充品: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使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质蛋白质。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辅食营养素撒剂: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0g—20.0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g—3.0;辅食营养素撒剂0.8-2.0g。
原料要求: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感官要求: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食品添加剂要符合GB 2760的标准。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符合GB 14880的规定。其中,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应超过2.8mg。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补充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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