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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更新时间:2024-03-15 13:23:30 浏览次数:32次
区域: 扬州 > 邗江
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婴儿:指0月龄-12月龄的人。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一般要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单独或与其他食品物配合使用时可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发食品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原料要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使用说明: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大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包装: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大于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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