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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更新时间:2024-03-07 13:38:18 浏览次数:32次
区域: 扬州 > 邗江
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婴儿:指0-12月龄的人。
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品原料经处理、罐装、密封、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
泥(糊)状罐装食品: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
颗粒状罐装食品:含有5mm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汁类罐装食品: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幼儿食用的物质;对织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
不应使用经辐射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香辛料。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其他: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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